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地质**钻探工作,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2日20时20分许,闽清县公安局东桥派出所民警在闽清县**镇**村**道16km)设卡夜查酒驾,查获被告人林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涉嫌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经提取林某甲的血液送至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0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闽清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酒精测试结果告知书、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鉴定结论送达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林某乙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坛典
检察官助理 郑华玲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