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路**灯控路段时,追尾碰撞林某乙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后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林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0.02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赔偿林某乙修车费用人民币15625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闽******号小型轿车;
2.书证:查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晋江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科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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