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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2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01时07分许,交警在**街道办**路路段排查时,发现被告人林某甲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KP****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面色通红,酒味浓烈。经检验被告人林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8.3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酒精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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