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林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龙港市西一街威龙小区往龙港市站前路方向行驶。当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驾车途经龙港市站前路598号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户籍信息、相关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黄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066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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