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78********,汉族,务工,户籍地为福建省长泰县**开发区**村**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自长泰县武安镇文博路沿银泰路自东往西逆向行驶于左侧靠中心物理隔离的机动车道,途经银泰路鹤亭大桥路段时,碰撞到交会方向由杨某某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报警,被告人林某甲在现场等候,后被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林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14.11mg/100ml。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甲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已与杨某某达成人民币10000元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杨某某具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到案经过、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林某乙、黄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6.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阿忠
2021年2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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