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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侦查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林某甲

性别

民族

汉族

户籍地

福建省莆田市

职业

务工

身份号码

3503021975********

出生日期

1975年**月**日

现住址

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

犯罪前科

强制措施

2020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驾驶闽BK****小型普通客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辰门兜小区旁镇海中街往莆田市城厢区方向行驶,途经镇海路阿伟美食园路段时与被害人林某乙停靠在路边的(悬挂临时号牌闽AR****)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林某甲驾车逃逸,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闽BS****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追尾,导致闽BS****小型汽车与被害人蒋某某驾驶的闽B2****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追尾,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到达现场时将被告人林某甲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30.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林某甲承担上述两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乙、陈某某、蒋某某无责任。

证据清单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录像、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两次交通事故并逃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

刑期建议: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  察  官:梁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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