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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2********,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江区马甲镇净**餐具**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大厅埔“水晶冒菜”饭店出发,沿县道304线行驶至马甲镇梧峰路口时碰撞前方路右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常某某,造成被害人常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60mg/100ml。

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认定,林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常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常某某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常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元,并取得被害人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全案工作说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赵某某、林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告人林某甲血样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林某甲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林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翁明朱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0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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