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9时05分左右,被告人林某甲酒后无驾驶证驾驶闽BN****号二轮摩托车,行经232县道高峰路段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闽BM****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林某甲受伤及被害人王某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9.0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甲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5月10日到园庄派出所投案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郑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调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19.0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一个月五日至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福新
2019年12月10日
附:
(一)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壹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五)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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