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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湛江市**汽车服务中心汽车维修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瑞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附近的大排档喝酒。次日凌晨,林某甲驾驶粤SV****号牌小型汽车在湛江市海滨大道从霞山往赤坎方向行驶,2时16分许途径海滨大道凯顺花园对面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林某甲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暂扣了粤SV****号牌小型汽车(已返还);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林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正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则

                                               检察官助理 陈天凤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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