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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龙港市彩虹大道自南向北被行驶,途经彩虹大道与规划路路口时,碰撞被害人谭显高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谭显高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林某甲驾车逃逸,逃逸至龙港市东城路与东一路路口被群众报警举报,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当场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林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车辆检验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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