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巢,现住浙江省泰顺县**镇**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驾驶浙C0****号小型轿车从泰顺县雅阳镇福塔东路往雅阳镇雅阳大道方向行驶。4时23分许,行经泰顺县雅阳镇福塔东路路段时,与泰顺县雅阳镇福塔东路民房发生碰撞,造成浙C0****号小型轿车、泰顺县雅阳福塔东路民房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报警,民警到达后对林某甲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40mg/mL,后将其带至雅阳卫生院抽取血样。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5mg/mL。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协会鉴定,浙C0****号小型轿车未发现机械故障及安全隐患。经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泰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奥迪牌小型轿车总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6262元。2020年5月14日,经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房屋鉴定,泰顺县雅阳镇福塔东路受损民房承重墙体受车辆撞击破损、开裂、断裂、变形,现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为D级。因被害方未配合二次鉴定,具体经济损失尚未明确,被告人林某甲已预缴恢复性司法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以证明其具备赔偿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要求对林某甲危险驾驶并损坏房屋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的报告、房产证复印件、关于不要求进行伤势鉴定的报告书、关于不要求林某甲赔偿车损的报告书、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梅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季某丁、季某戊、季某己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泰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房屋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
8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策华
检察官助理:张敏聪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5336****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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