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驾驶豫N*****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与芳菲路口,与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林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被警察查获。经道路事故认定,林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林某甲驾车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mg/m1。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已赔偿事故对方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查获经过;

(3)户籍证明、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11 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