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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大道**号**房,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刑事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驾驶粤G1****号小汽车行驶至廉江市**大道**路口处,与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粤G2****号小汽车发生碰撞。经检测,被告人林某甲血样内的乙醇浓度为199.89毫克/100毫升。另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军

                                                            2020年10月23

                                   (院印)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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