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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居委会****号之**。2020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驾驶粤U*****摩托车途径饶平县黄冈镇建设路师范附属小学前路段,碰撞到同向由罗某甲驾驶的粤U*****摩托车,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某甲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37mg/100ml。

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甲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甲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培钦

                                             检察官助理陈天乐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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