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32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LF0****号小型轿车沿博罗县罗阳街道中园五路由商业东街往建设路方向行驶至博罗县罗阳街道中园五路博都大厦门前路段时,追尾碰撞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杨汉辉驾驶的粤SU****号小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粤LF0****小型轿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和信号装置、行驶系未检见安全隐患。经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粤SU****小型轿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和信号装置、行驶系未检见安全隐患。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林某甲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 刘秋妍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号,电话:1831631****;保证人:林某乙,电话:1363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