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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幢**室。因犯滥发林木罪于2005年2月1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22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林某甲在尤溪县城住处饮酒后驾驶闽******号小车从该地出发,从福银高速(闽)尤溪出入口驶入福银高速公路,沿该高速公路行驶,行驶至福银高速(闽)洋中出入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林某乙的证言;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调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炉英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幢**室。

2.随案移送案卷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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