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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偷越国(边)境)(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88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14年10月20 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再次偷越边境嫌疑,于2019年3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边境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9年6月3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林某甲从珠海市横琴附近海边游泳偷越边境到澳门,后在澳门被警方查获,于同年3月1日被遣返回珠海,并于同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肆日的处罚。

2.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林某甲从珠海市湾仔附近海边游泳偷越边境到澳门,后在澳门被警方查获,于同年9月25日被遣返回珠海,并于同年9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3.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林某甲和黄某某(已判刑)、蔡某某(另案处理)从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边防警戒区2号A哨地段准备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并共同出资人民币2500元准备行贿给边防人员,后被边防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于2014年10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0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脱逃。

4.2017年5月2日,被告人林某甲从珠海市湾仔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后在澳门被警方查获,并因犯非法再入境罪、使用或占用他人文件及占有伪造文件罪被澳门初级法院判处徒刑一年十个月;后于2019年3月2日被澳门警方遣返回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2卷;

3.涉案人民币2500元现暂扣于侦查机关,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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