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一部刑诉〔2020〕1131号
被告人林某甲(化名林某戌、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3********,福建省诏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林某甲化名“林某戌”,与其父母经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取得亲子关系证明后,于同年6月以补报出生为由,在原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内虚增“林某戌”的户籍信息。2014年7月至2019年11月间,林某甲以非法获取的“林某戌”身份、以首次申领或遗失补办等事由,分别在福建省漳州市、本市长宁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先后骗领普通护照4本(编号分别为E17411622、E96806220、EH6603634、EJ3716479)、往来港澳通行证2本(编号分别为W93588260、C55492441)、往来台湾通行证2本(编号分别为T21545579、L00078368),并持上述骗领的证件自2014年9月起至案发前共计出入国(边)境180次。
2020年5月13日,林某甲再次以“林某戌”身份在本市长宁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遗失补办手续时被发现有骗领护照偷越国(边)境嫌疑,于同年7月6日被抓捕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出入境信息材料、情况说明、亲权鉴定意见书、亲子鉴定意见书等书证;人像及指纹比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林某乙、陈某乙、林某丙、赖某某、林某丁、林某戊等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林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政斌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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