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3199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茂名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起,同案人林某乙(已判决)纠集被告人林某甲、同案人程某某(已判决)等人,将散卖的国产红参加工包装后冒充正官庄牌高丽红参进行销售,或为同案人林某丙(另案处理)等其他有意销售假冒正官庄牌高丽红参者提供制假服务,从中收取加工费用。被告人林某甲自2017年5月开始帮助同案人林某乙包装假冒正官庄牌高丽红参以及采购假冒正官庄包装盒等。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被抓获归案。
经审查,“正官庄”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人参”等商品。同案人林某乙等人、被告人林某甲生产、销售假冒的正官庄牌六年根高丽红参30017盒,共价值2341122元,销售及加工费用金额共计552458元,缴获的356盒假冒正官庄牌高丽红参价值20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正官庄牌红参(照片)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同案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0册,光盘9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被告人林某甲的具结书随案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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