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Z26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现住广东省揭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1月2日、3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甲为非法牟利,向同案人林某丙、黄某某、蓝某某(均另案处理)、“官某某”(微信号gg19960605021314)(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他人实名注册手机卡(包括流量卡),非法获取他人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卡的手机号码、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后将实名开户的手机号码卡转卖给微信名赖某某(微信名:某某,微信号DJa*****20,另案起诉)“林某丁”(微信号zhon******211)、“某某数码”(微信号xia*****04)、“某某手机卡”(微信号shou******88)、“某某手机维修”(微信号***)、“疯狂的某某”(微信号wxid_kv5x******rc22)、“某某”(微信号CTM7******41)等人,提供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卡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给客户,违某某共人民币违法所得共人民币25172.5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的物品;
2、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交易明细;
3、同案人赖某某、林某丙、黄某某、蓝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将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6月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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