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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自2019年3月份起,利用其父亲林某乙和姐姐林某丙的身份证号码在淘宝平台分别注册了“**科技”和“lin**猫网络”两间店铺,专门用于销售侵入腾讯公司网络游戏《DNF地下城与勇士》的外挂软件“DNF外挂(多个版本)”以及网络游戏《LOL英雄联盟》的外挂软件“云顶之奕辅助”。《地下城与勇士》、《LOL英雄联盟》是深圳腾讯公司引进和代理运营的网络游戏,林某甲明知“DNF外挂”和“云顶之奕辅助”是上述两款游戏的外挂软件,具有提升游戏角色通关功能,扰乱了游戏原有的节奏和进程,均属于破坏性程序而销售。2019年3月至9月期间,林某甲利用淘宝平台,非法销售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外挂软件“DNF外挂(多个版本)”软件约2952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51113.2元;非法销售网络游戏《LOL英雄联盟》的外挂软件“云顶之奕辅助”软件约4546人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8094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2. 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违法人员信息记录表、办案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林某乙林某丙的证言;5.电子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DNF外挂”和“云顶之奕辅助”是腾讯公司网络游戏的外挂软件属于破坏性程序仍然通过淘宝平台销售牟利,其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颖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3.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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