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59********,汉族,大学文化,已退休,户籍在福州市**路**号**村**座**室。2020年4月6日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林某乙(另案处理)因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美国签证,即通过微信结识了李某某(另案处理)并向其咨询办理美国签证事宜。后林某乙又通过李某某结识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甲、李某某二人与林某乙约定,若为林某乙成功办理美国签证,则林某乙支付李某某、林某甲人民币20万元。之后林某乙根据二人的要求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送了个人身份信息,李某某再将该身份信息转发给林某甲,由林某甲找人为林某乙伪造了骗取美国签证所需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在职证明、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二人又对林某乙进行培训如何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和伪造的证件顺利通过美国签证。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林某甲在上海将上述伪造的证件交由林某乙,后林某乙持上述伪造的证件进入本市南京西路1038号8楼美领馆进行面签,因被美领馆工作人员识破而未能得逞。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广州白云机场入境时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供述不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同案犯林某乙的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伪造证件照片、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实林某乙、林某丙通过被告人林某甲及李某某获得伪造的证件并用于美国签证的事实。

2.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确认<房屋所有权证>真伪的复函》、福建省立医院出具的《证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办证中心《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鉴定聘请书》、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实同案犯林某乙被扣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在职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均系伪造的事实。

3.同案犯林某乙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QQ邮箱截图,证实李某某让林某乙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用于伪造美国签证材料并为其进行面签培训的事实。

4.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伙同被告人林某甲为林某乙提供伪造证件并进行美国面签培训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林某甲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林某甲的身份信息,证实其基本身份情况。

7.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某某、林某乙因本案已被依法判刑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乙、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平

检察官助理:吴迪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