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乡**号楼**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平潭县**乡**号楼**室内饮酒后因婚姻感情纠纷与其前妻即被害人魏某某发生争执,后其从楼下停放的三轮摩托车油箱内导出部分汽油盛放在塑料油桶内提至该处室内,将汽油泼洒至该处大厅、卧室的沙发、茶几、床铺等处,致被害人魏某某在阻拦时滑倒。后被告人林某某叫其儿媳离开,关闭房门,留下其与被害人魏某某留在室内,威胁与之“一起死”,但因醉酒而寻找打火机未果。后被害人魏某某因汽油在室内挥发致身体不适,被告人林某某见此为被害人魏某某倒水喝、打开电风扇通风,又继续饮酒,后其子返回,被害人魏某某离开,其子进入室内与其交谈,直至民警赶来将其控制。期间,该小区居民闻到该处挥发的汽油味,物业管理人员将部分居民疏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塑料桶、汽油;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张某某、林某丙等7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采取在居民楼内泼洒汽油并威胁剥夺他人生命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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