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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02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镇**村**号。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3月起,多次介绍卖淫女在深圳市光明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甲介绍失足妇女南某某(已行政处罚)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80元至12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介绍南某某卖淫十余次。

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甲介绍失足妇女卿某某(已行政处罚)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嫖资的三成作为好处费,共计介绍失足妇女卿某某卖淫十余次。   

民警于2020年6月3日查获涉嫌卖淫的卿某某,后根据相关线索于6月4日5时许,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巷**栋**房将被告人林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介绍两名失足妇女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2020921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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