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40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晋江市**镇坊**村工业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沿晋江市**街道***路由南往北行驶于靠路右第三车道,至晋江市**路***酒店路段向右变更车道,追尾同向右前方被害人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小型轿车右前部与三轮车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庄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驾车逃逸。2018年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晋江市**镇**村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测,从被告人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41.0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庄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赔偿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105万元,取得其谅解。2019年1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林某甲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及照片,被告人林某甲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六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