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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2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客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镇**所**栋**房,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巷**号出租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7月30日6时45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琼A6****号中型普通客车(该车系张某甲购买后以儿子张某乙的名义挂靠在海南**有限公司名下运营),从海口市琼山区**路出发,往海口市琼山区**镇方向行驶。当行至海口市琼山区**镇(长甲线)**县道**桥路段时,由于驾驶人林某甲突发疾病,导致客车失去控制向左侧偏离,冲上桥路沿,车辆左前角等部位撞毁桥护栏后坠入桥底下,造成乘客邓某某、张某丙当场死亡,售票员林某乙和乘客陈某甲、陈某乙、潘某某、王某某等七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林某甲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行驶系统不正常的车辆而造成,林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潘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陈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韩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海南**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司法鉴定意见;

7.电子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及多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巷**号出租房,联系电话1369897**** 、1387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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