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7 月29 日03 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黄某乙及被害人林某甲,由昌江县**镇“**舞厅”沿**线往**镇**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线7KM+605M(昌江**学校路口)前路段时,由于黄某甲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林某甲从车上摔下,造成林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75mg/100ml。经昌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甲、黄某乙无事故责任。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系生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制动性能有效,转向性能有效,灯光装置性能有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
2.证人黄某乙、刘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超载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曾惠
检察官助理:汤畅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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