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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交通肇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住廉江市**小区**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车牌为粤GPC****的小型轿行驶至X***线10KM+900M处(即廉江市**镇**诊所路段),与被害人林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甲驾车逃逸。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林某甲向廉江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军 

20201021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某某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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