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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交通肇事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执行逮捕,同月9日因刑事和解本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同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05时39分,被告人林某甲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在荔港大道秀屿区**镇**村**路段碰撞被害人林某乙,造成被害人林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拨打120以及110,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经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乙无责任。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队接受调查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晶晶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4699****。

2.移送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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