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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 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6时44分许,被告人林某甲严重超载(核定载质量1200kg,实载12360kg)驾驶闽A9****号低速自卸货车,沿178县道由由东瀚镇镜柄村往东瀚镇东井村方向行驶,至福清市东瀚镇大坵村西势村路口,遇被害人杨某甲驱赶羊群进入交叉路口斜向东井村方向横过道路,其驾驶的闽A9****号低速自卸货车前部碰撞被害人杨某甲并碾压,致使被害人杨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让其儿子林某乙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甲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4月26,被告人林某甲一方与被害人杨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现已支付全部赔偿款人民币27万元,杨某甲近亲属对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磅码单、银行业务回单、收条、交通事故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状态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辉

检察官助理:傅冬凌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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