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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住文昌市**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琼C7****号小型轿车从文昌市重兴镇沿烟长线往文昌市会文镇方向行驶,17时20分途经文昌市会文镇集贸商城前路段,因林某甲驾车途经限速20km/h的繁华路段时严重超速行驶,适遇被害人林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牌琼CS****号二轮摩托车从文昌市该集贸商城驶出自南向北低速缓慢横过道路,林某甲发现险情后,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致使两车发生碰撞,结果造成林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文昌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已向被害人家属林某丙赔偿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道路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路段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


检察官陈小姣

                              书记员王维善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文昌市**镇**村,联系方式1363761****;

2.案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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