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梅县区**镇**村,住梅县区**镇**道**号店。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因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而释放,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驾驶其本人的粤MF****号牌小车搭载其妻子楚某某、其儿子林某乙从梅县区妇幼保健院出发往梅县区畲江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07分,林某甲驾车行驶至G206国道2188KM+500M梅县区水车镇小立村地段时,因当日未按时注射胰岛素而突发头昏,未能控制驾车方向,导致该车行车方向向右偏离而碰撞同方向前方由黄某某骑停在路边的粤MR****号牌普通二轮摩托,造成黄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甲用手机1581292****打120和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8日,林某甲经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5月25日,林某甲的妻子楚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35.4万元的协议,当日由楚某某赔偿死者家属25.4万元,余款10万元分五年付清。同日,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书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钰莹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1292****。
2.证据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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