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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1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被告人林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代某某、段某某、舒某某从安岳县石羊镇至护龙镇方向行驶,当日11时许,行驶至石羊镇至护龙镇1KM+500M处,与林某乙驾驶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想碰撞,造成林某乙受重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林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月2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已对伤者进行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户籍证明等书证;2. 代某某、段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机动车司法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已取得刑事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令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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