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澳门**赌博网站工作人员,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住泉州市泉港区**镇**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0********,汉族,中专文化,澳门**赌博网站工作人员,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住福建省宁德市**村**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林某乙(绰号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安溪县**村**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街**号**室)。被告人林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林某丙(绰号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中介,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街**号**幢**室)。被告人林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某戊),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中专文化,澳门**赌博网站工作人员,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某己),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9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澳门**赌博网站工作人员,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住福建省宁德市**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镇**街**号)。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6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胡某某、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20年6月期间,苏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采取租赁服务器、互联网接入等方式,在境外菲律宾马尼拉市帕赛区金盛隆大厦内搭建“澳门新葡京”“永利电玩”等多个赌博网站供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共注册谷某某、邢某甲、赵某某、白某某、王某乙、邢某乙等会员进行投注赌博活动。期间,苏某某、王某甲等人雇佣黄某丙(另案处理)、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胡某某、黄某乙等人为赌博网站盘口的主管和客服,负责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解答参赌人员问题咨询、资金结算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上旬至2020年1月,被告人林某甲先后在“澳门新葡京”“永利电玩”“澳门威尼斯人”等赌博网站担任财务、财务小组长、财务大组长,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
2.2018年10月下旬至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先后在“永利电玩”“澳门威尼斯人”等赌博网站担任客服、财务、财务小组长,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71万元。
3.2018年4月底至2019年5月,被告人林某乙先后在“澳门新葡京”“永利电玩”等赌博网站担任客服、财务、主管副手、主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95万元。
4.2018年3月上旬至2019年3月,被告人林某丙先后在“澳门新葡京”“永利电玩”等赌博网站担任客服、财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7万元。
5.2018年8月下旬至2020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担任财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55万元。
6.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乙在“澳门威尼斯人”赌博网站担任客服,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6万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胡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被抓获归案;6月10日,被告人林某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胡某某、黄某乙和非同案被告人黄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胡某某、黄某乙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开设赌博网站供他人使用,仍积极参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6名被告人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胡某某、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胡某某、黄某乙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芳芳
检察官助理:柏天文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林某乙、黄某乙均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均羁押于江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冻结林某甲资产的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2份。
5.换押证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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