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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黄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65********,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9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9年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1月,被害人易某甲到扶绥县山圩镇懋华木业收购木芯时,遭到被告人林某乙索要500元“入场费”,易某甲不给,林某乙遂多次阻拦易某甲到懋华木业收购木芯。为了能收购木芯,易某甲被迫交500元给林某乙。

2、2016年4月,被害人易某甲与其伙计邓某某进入扶绥县山圩镇懋华木业收购木芯,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在逃)等人出来阻拦易某甲,并追打邓某某,以此威胁易某甲交钱才能进入懋华木业收购木芯。2016年4月5日,易某甲为了能进入懋华木业收购木芯,被迫答应黄某某、李某某交所谓的“保护费”每月1000元,并当场支付了1000元“保护费”。

3、2016年6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乙、李某某等3人共同向易某甲、莫某某两位合伙人提出要提高“保护费”,为能顺利收购木芯,莫某某当天就交了2000元给黄某某、林某乙、李某某等人。

4、2017年4月8日,被告人林某乙多次向易某甲索要保护费未果后,持刀将易某甲砍伤。经法医鉴定,易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5、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林某甲为了垄断长江木业的木芯交易,以每月2000元报酬雇请黄某某在长江木业阻拦外来木芯收购者,以专供其收购,期间黄某某共获利8000元。2019年2月27日,被害人易某乙前往山圩镇长江木业收购木芯,返回途中被黄某某带人阻拦并殴打,威胁不准其再进入长江木业收购木芯。

6、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林某甲为了垄断懋华木业的木芯交易,雇请李某某在懋华木业阻拦威胁外来木芯收购者,以专供其收购。2017年4月,林某甲找到梁某某提出让其帮看场不给外人进入懋华木业收购木芯,每个月2000元的报酬,被梁某某拒绝,之后梁某某曾有一次与李某某在懋华木业阻拦易某乙收购木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病历本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拦他人自由买卖木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晟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现羁押在扶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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