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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05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已婚,东莞市**有限公司老总,现住东莞市**区**路**大厦**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伟根,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未婚,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花园**栋**房(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通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汉江,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在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区沾**街**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灿洲,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未婚,工作单位: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现住东莞市**巷**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居委大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小芳,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未婚,工作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现住东莞市**区**糖**街**巷**号(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春灵,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未婚,在东莞市**区**广场商务中心***东莞市**网络有限公司任推广员,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区**广场**塘**巷**号**楼**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龙川县**镇**街道居委会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熊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乙,女,1998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未婚,工作单位:东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住东莞市**区**塘**街**巷**号**楼(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泽户,广东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98********,彝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未婚,工作单位:东莞市**网络有限公司,现住东莞市**区**村**巷**楼**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织金县纳雍县**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未婚,现在在东莞市**区**广场商务中心**软件公司东莞分部做推广员,暂住广东省东莞市**区**管理区**路**号三楼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未婚,工作单位:**软件公司,现住东莞市**区街道**村**街**巷**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韩某某、冉某某、陈某某、章某某、朱某某、林某乙、蒙某某、郭某某、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林某甲通过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冉某某认识了从事贩卖赌博软件的被告人韩某某,后林某甲以8万元价格从韩某某、冉某某二人处购买了一个叫“某某财神”的赌博APP,另每个月向以上二人支付3500元管理费。林某甲购买“某某财神”的赌博APP后,在广东省东莞市某某区某某广场以某某软件公司(也称为东莞市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的名义雇用员工进行推广赌博游戏,在互联网上搭建赌博平台发展会员开展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公司技术维护、制作赌博游戏推广图片给其他业务员用于推广并负责监督工资发放;被告人章某某、朱某某、林某乙任组长负责推广赌博平台并统计、操作上下分,参赌人员每充值10元组长可以提成1元;被告人蒙某某、郭某某、潘某某负责在微信群、抖音、QQ、万象、快搜上推广该赌博APP,每推广成功一名玩家注册提成5元。其中章某某在网上发布共“某某财神”赌博平台广告信息161条,领取提成1800元和奖励500元;朱某某在网上发布共“某某财神”赌博平台广告信息约40条,推广注册会员11人;林某乙发展了24个会员;蒙某某在网上发布共“某某财神”赌博平台广告信息134条,发展了4个发员;郭某某在网上发布共“某某财神”赌博平台广告信息226条;潘某某在网上发布共“某某财神”赌博平台广告信息约1000-1500条。

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章某某、朱某某、林某乙、蒙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等8人于2019年7月2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冉某某、韩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欧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甲、韩某某、冉某某、陈某某、章某某、朱某某、林某乙、蒙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韩某某、冉某某、陈某某、章某某、朱某某、林某乙、蒙某某、郭某某、潘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韩某某、冉某某、陈某某、章某某、朱某某、林某乙、蒙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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