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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钟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450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于2010年1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幢**单元**室。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被告人林某甲为了能够单独抵押其与其父亲林某乙共有的房屋获得借款,遂提供林某乙的身份证信息,并指使被告人钟某某提供其肖像照片,后交由胡某某(另案处理)以30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伪造林某乙的居民身份证。同年4月9日、7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指使被告人钟某某两次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假冒林某乙,与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办理瑞安市**街道**村**路**号的房屋抵押手续,通过浙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向方某某、周某某先后借款40万、15万。后被告人林某甲分别支付被告人钟某某1.5万元及胡某某5万余元好处费。经鉴别,该居民身份证为假证。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19日9时,被告人林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居民身份证鉴别书、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明、手机截图、起诉状、担保借款合同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林某乙、戴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结伙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均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晓莲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1361665****)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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