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郑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在霞浦县**镇**村**街**号。因赌博于2017年11月2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霞浦县**镇**村**街**号,现住福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将本案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霞浦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终结。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霞浦县****村村民林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晚,被告人郑某甲及刘某甲、林某丙、林某丁、郑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微信及名为“**村民意见商讨群2”的微信群内,煽动村民当晚到霞浦县公安局聚集及次日到霞浦县人民政府闹访。同日22时许,林某丙、林某丁、郑某乙等人(均已判决)与霞浦县****村的几十位村民一起围堵在霞浦县公安局大门口,公然喊话要求释放林某乙,以及会见霞浦县公安局领导,向霞浦县公安局施压,造成霞浦县公安局大门被围堵约两个小时,影响车辆和人员的正常出入,霞浦县公安局被迫出动数十位警员到场应急处突。

2019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林某甲在“**村民意见商讨群2”微信群内联系郑某乙安排车辆运送村民到霞浦县人民政府,让村民在政府大门口聚集,并要求将统一定制的印有“保护生态、还我家园”字样的白色T恤放于霞浦县人民政府门口附近。后被告人林某甲及刘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七、八十人陆续到现场集合,并聚集围堵在霞浦县人民政府大门口。林某乙等人指黄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统一着该白色T恤。林某丁联系他人将其先前定制的多条横幅送到霞浦县人民政府后,林某丙又指挥黄某某等人在霞浦县人民政府门口拉横幅。刘某甲、郑某乙、吴某某为村民临时代表要求霞浦县人民政府满足有关村民利益问题、追查有关**开发问题,并要求释放林某乙。上述人员行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及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2019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林某甲在霞浦县人民政府大门被当场抓获。2019年9月13日上午,被告人郑某甲在福州市**区**镇**超市二楼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横幅、状衣照片等物证;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金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霞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霞浦县公安局被围堵的情况说明、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霞浦县人民政府被围堵的情况说明、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郑某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执法记录视频、现场执法记录视频音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伙同他人以信访为名,在霞浦县人民政府打横幅、统一着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人林某甲、郑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予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宗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霞浦县********号(联系电话18950******);被告人郑某甲县取保候审在霞浦县********号(联系电话1377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拾玖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叁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