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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邱某甲开设赌场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邱某某、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潮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方式具有赌博性质的情况下,仍作为该公司股东非法获利。该公司通过在网络平台**商城上提供黄金、汽车、手机等商品以“一元购”的形式出售,吸引参赌人员陈某甲、林某丙、胡某某等人进行投注,至被查获时止,**商城上接受投注的总额为人民币154542382元。另被告人邱某某经同案人黄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安排,在该公司从事“秒款”业务,为参赌人员将中奖商品兑换为现金。

被告人邱某某、林某甲分别于2019年9月28日、8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辨认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熙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光盘四张、手机二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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