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58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4********,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园林工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房(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4********,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户籍地址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4********,广东省阳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从事租车服务,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路**街**号**房(户籍地址阳江市阳西县**村**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林某甲、谢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林某甲在其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村**处的宅基地上修建鱼池,2018年1月21日城管部门将修建的部分鱼池拆掉。林某甲怀疑是同村的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举报所致,双方多次发生口角相争,林某甲对李某甲、李某乙心生不满。
2018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再次发生口角,林某甲在塘尾村田垌用污水泼湿李某甲,后林某甲被公安机关处行政罚款500元。
2018年5月9日晚上20时许,林某甲指使被告人谢某某对李某甲、李某乙分别位于阳江市江城区玉沙**大路**号、阳江市江城区城南**街**巷**号的住宅进行打砸,并支付1000元报酬,林某甲并带谢某某到李某乙的住宅进行踩点。2018年5月10日凌晨,谢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与林某乙、李某丙、阿某某(上述三人为未成年人)先后对李某甲、李某乙的住宅进行喷漆和打砸,由谢某某提供口罩和黑色手喷漆,造成李某甲、李某乙住宅不锈钢大门、视频监控摄像头等物品损坏。事后谢某某分给林某乙、李某丙、阿某某共350元。
经价格认证中心核价,李某甲、李某乙住宅被损坏的不锈钢大门、视频监控摄像头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72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书;2、被害人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光盘;4、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谢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日常偶发矛盾,借故生非;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谢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肆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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