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曾因抢劫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我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时许,被告人董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已判决)、陈某甲(已判决)在长乐区**镇皇朝KTV门口遭被害人曾某某谩骂,双方发生争吵,后被皇朝KTV工作人员劝阻,随后林某乙、陈某甲等人准备离开现场,但被害人曾某某继续谩骂,后被告人董某甲、林某甲伙同林某乙、陈某甲围殴被害人曾某某,致其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曾某某肋骨骨折三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积善工业园创世纪铝业厂区被抓获,同年9月2日被告人董某甲在长乐区医院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董某甲,同案犯陈某甲、林某乙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董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董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诗端、刘锋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董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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