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莆田市城厢区**管理局工作,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涵江区**街道**街**弄**号。因放火,于2009年1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告人翁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在与被告人翁某某聊天过程中表示自己小汽车驾驶证考不过,想购买一张驾驶证。被告人翁某某听了表示愿意帮被告人林某甲购买驾驶证。2019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一个微信名为“A0****”的人(另案处理),将从被告人林某甲处得来的其本人身份证照片和个人证件照片发送给“A0****”,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向“A0****”购买了一张姓名为林某乙的伪造的驾驶证。被告人翁某某拿到伪造的驾驶证后,将该驾驶证交给被告人林某甲使用。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手持上述伪造的驾驶证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的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交警业务窗口办理驾驶证业务时被当场查获。2020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拱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翁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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