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诉刑诉〔2018〕41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某某**镇**村**组**号,现住梧州市万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58********,汉族,初中文化,“**”车床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现住梧州市万某某**路**小区**幢**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林某甲去到梧州市万某某**路**村**组**号“**”店内,将自备的材料交给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受被告人林某甲的委托,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为林某甲制造一支以火药为能源动力的枪支。2017年12月4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某甲位于梧州市万某某**镇**村**组拆迁安置回建地某私人屋的住处,查获林某甲持有的该枪支、枪支零件以及疑似黑火药的爆炸物品755.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罗某某合伙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韦 琳
2018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罗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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