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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甘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704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路**号**座**,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路**号**座**。因本案于2019年6月2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日因吸食毒品已成瘾被江门市看守所决定暂不予收押,2019年6月3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3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1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管理区**里**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管理区**里**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4日被广东省新会市(现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2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日因吸食毒品已成瘾被江门市看守所决定暂不予收押,2019年6月3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18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春婷,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村**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炎波,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新会区**机动车检测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里**号,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甘某某、黄春婷、黎炎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黄春婷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酒吧饮酒期间,与被告人黎炎波商量并要求联系购买约15克毒品冰毒,随后黄春婷通过微信转账14000元人民币给黎炎波用于购买毒品。2019年5月1日1时许,被告人黎炎波从中扣除200元人民币后,将13800元人民币转到上家“某某甲”(另案处理)处,并获得毒品。2019年5月1日4时许,被告人黎炎波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旁路口将毒品交给被告人黄春婷。

2019年6月1日13时许,由证人陈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林某甲,以1230元的价格购买1克毒品冰毒,并相约好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里**巷附近进行交易。被告人林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春婷购买毒品冰毒,并于2019年6月1日14时许,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路**通讯手机店门前路段,以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春婷购买1包毒品冰毒。2019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携带毒品冰毒到达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路**餐厅门口,将购得的1包毒品冰毒交给被告人甘某某。2019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甘某某二人回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里**巷**号家中,在该住宅二楼房间内,被告人甘某某对毒品冰毒进行分装,然后甘某某容留林某甲在家中将其中约0.2克毒品冰毒吸食。2019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甘某某按照被告人林某甲的指使,将其中的一包毒品冰毒带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里**巷**号前路段,交给证人陈某甲时被民警现场抓获。随后被告人林某甲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里**巷**号二楼被民警现场抓获。经理化检验鉴定,从被告人甘某某家中缴获疑似毒品冰毒1包(净重是0.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证人陈某甲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1包(净重0.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6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春婷,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1克毒品冰毒,并相约由被告人林某甲通过微信名片将证人罗某某推荐给黄春婷,由罗某某前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村**小学门口对面路边交易毒品。2019年6月2日15时许,罗某某应约到达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小学门口对面路边后,被告人黄春婷携带毒品冰毒前来与罗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经理化检验鉴定,从罗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2包(净重是分别是0.31克和0.3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资料、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罗某某、陈某乙、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甘某某、黄春婷、黎炎波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甘某某、黄春婷、黎炎波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其中被告人林某甲、甘某某贩卖冰毒0.13克,被告人黄春婷、黎炎波贩卖冰毒约15克。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甘某某、黄春婷、黎炎波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健强

2019年10月25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甘某某、黄春婷、黎炎波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案卷四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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