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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王某甲等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63********,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1986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溪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05211986********,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本溪满族自治县**乡**街**号**。201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83********,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乡,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侦查终结,经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占用林用地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林某甲以被害人翟某甲总找其要钱为由,通过电话让被告人王某甲帮忙“教训”一下翟某甲,并向王某甲提供了被害人翟某甲的面貌特征及职业信息。之后,被告人王某甲又找到被告人王某乙帮忙,于2013年11月12日下午,以买煤为借口将被害人翟某甲骗至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民主村小平岭公路边,与翟某甲故意找茬发生争吵后,用事先准备好的镐把对被害人翟某甲及其儿子翟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翟某甲右胸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二、非法占用林用地罪

被告人林某甲于2008年5月,在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王家崴子村蕨菜排子沟5林班12、16、18、23小班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拦河坝,致使被占用林地严重毁坏。经鉴定,被告人林某甲非法占用林地14.13亩。

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林权证明、住院病案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丙、刘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甲、翟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省本溪县公安司鉴中心(本)公(刑)鉴(法医)字[2019]021号鉴定书、沈嘉林鉴字[2019]第610号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王某甲、王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被占用林地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弘扬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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