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曾用名: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齐某某、林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林某甲、齐某某、林某乙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为了解决天台县**街道**小区**幢**室的房屋买卖纠纷问题,经与被告人王某某商议,打算利用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让法院将涉争议房屋予以拍卖解决。后林某甲找来被告人林某乙,王某某找来被告人齐某某,齐某某和林某乙伪造了内容为林某乙向齐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利息为月息2里1的借条,并利用伪造的借条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0月26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立案,同年11月10日经审理后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之后林某乙没有按照调解书执行,齐某某就按照林某甲、王某某的意思到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台县人民法院将涉争议的房屋予以拍卖,拍卖价格102万元。2018年8月23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将632000元拍卖款达到齐某某的天台县农商银行账户内。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主动到天台县人民法院投案,被告人王某某、齐某某则主动到天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台县人民法院出账列表、农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执行款票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事起诉状、前科核查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包某某、裘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齐某某、林某乙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齐某某、林某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齐某某、林某乙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发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被告人齐某某(联系方式1515765****)、林某乙(联系方式1503724****)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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