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5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区,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务工,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务工,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6月26至2020年7月10日、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24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黄某某与林某乙(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五人驾车来到铜梁区**镇**村**院附近分成两个小组进行**工程线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林某甲发现路边电线杆上有掉起的闭路线,其认为该闭路线路无人使用状态,遂在**镇**村**组一公路旁同王某某、黄某某商量将该闭路线缆盗走并卖钱平分。于是开始使用线钳盗夹闭路线缆、放大器,盗夹了闭路线缆147.51米、一台单向铝质放大器。后不久,林某乙、杨某某与正在休息的林某甲等人碰了面,林某甲、王某某、黄某某、林某乙、杨某某五人在海棠村5组再次商量盗窃闭路线卖钱平分。随后由林某甲夹断闭路线缆,王某某、黄某某、林某乙、杨某某拖线、圈线。该次,五人共盗得闭路线缆“-9”型号365.12米,“-12”型号80.29米,双向铝质放大器一台;盗走后五人用一辆黄色皮卡车将盗得的闭路线缆和放大器运走。12月8日下午6时许,五人在驾车返回铜梁城区的路上(**镇到铜梁城区路段)以2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闭路线线缆和两台放大器全部卖给一收废品的男子,后林某甲、王某某、黄某某、林某乙、杨某某五人各自获利40元。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9”型号铜芯同轴电缆512.63米,“-12”型号铜芯同轴电缆80.29米于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龚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价值268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谭雪莲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黄某某取保候审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散页材料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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