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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游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67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瑞安市**路**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曾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住。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至10月底,“玉海楼主管”(另案处理)使用城信APP组建名为“26秒超时,001免死”的赌博群,供他人以抢红包拼“牛牛”的方式赌博,并按照每期投注额的1%向庄家抽头牟利,同时雇佣李某甲(另案处理)为群管理负责维持群内秩序和发布赌博规则,雇佣被告人林某甲为“财务人员”负责赌资的结算和“工资福利”的发放,雇佣“发包手”负责发供赌博使用的红包,雇佣“拉手”负责拉赌客进微信群赌博,雇佣张某某、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托”负责抢红包增加人气,吸引玩家跟风投注,雇佣“机器人”负责统计每局赌博的输赢等情况。现已查明,上述城信赌博群于2019年10月12日接受投注1010052元,于2019年10月25日接受投注578409元。

2019年9月中下旬至10月25日间,被告人林某甲成为上述赌博群的财务和股东,负责赌客的上下分结算和工资福利发放。2019年9月下旬至10月25日间,被告人游某某成为上述赌博群的股东,负责在群内坐庄参赌,并介绍张某某进群做“托”及提供银行卡给林某甲用于赌资结算。

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林某甲经游某某劝投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伍某某、林某丙、林某乙、宋某某、张某某、洪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陈某某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游某某劝投被告人林某甲,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温婷婷

检察官助理 陈静邵

   2020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2651****,被告人游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78013****;

2.光盘叁张、归案情况说明壹份、讯问笔录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监视居住决定书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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