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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江某甲等5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福建省龙海市**镇**村**社**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梅市**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福建省龙海市**乡**村**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以江某甲、王某某、江某乙、林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系“弟仔”(身份不明)、“雷”(身份不明)诈骗犯罪团伙成员之一,该团伙以买卖游戏账号为幌子,向被害人谎称到账银行卡资金被冻结,以交纳保证金、解冻费为由,通过让被害人扫码、向该团伙指定银行卡号转账的方式,对全国各地被害人实施诈骗,其中涉及林某甲诈骗金额为137251元。被告人林某甲按照团伙分工,通过QQ号与被告人江某甲、王某某取得联系,约定由江某甲、王某某抽取2%的佣金,为该诈骗犯罪团伙取款。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江某甲、王某某在明知所取钱款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仍然组织陈某某(批捕在逃)、江某乙、林某乙,通过在“**彩票”、“****”等赌博网站注册、投注的方式,将诈骗钱款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卡内,并组织陈某某、江某乙、林某乙在银行ATM机上通过取款方式变现,交给江某甲、王某某后,再由江某甲、王某某交给林某甲等诈骗团伙,涉案金额总计9316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毕某某、谢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甲、江某甲、王某某、江某乙、林某乙的供述;

4、电子证据勘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江某甲、王某某、江某乙、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诈骗犯罪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江某甲、王某某、江某乙、林某乙四人明知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取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王某某在取现团伙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江某乙、林某乙在取现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王某某、江某乙、林某乙四人到案后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甲、王某某有期徒刑四至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乙、林某乙有期徒刑三至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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