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群众,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8月29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9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群众,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8月29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林某甲、梁某某、林某乙(在逃)林某丙(在逃)、林某丁(在逃)、钟某某(在逃)等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苑租赁一栋别墅为窝点,并在互联网上租赁盘古28系统,利用乐信建立“**”群聊,以返利、高倍赔率诱使乐信群里人员参与盘古28系统进行赌博。2019年7月12日凌晨,王某甲在郑州市惠某区**小区家中被拉进“**”乐信群聊后,在高额赔率诱惑下参与网络赌博,至7月13日凌晨,王某甲在该平台内输掉10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梁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甲、申某某、颜某某、王某乙、林某戊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4、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指认照片、租赁合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迄表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林某甲、梁某某的刑事责任。林某甲、梁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半至四年,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霞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梁某某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卷宗材料2册2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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